close

  本報訊(記者李輝)本應為產品質量把關的質量技術監督局局長和副局長,在執法過程中,對生產不合格鋼筋產品的工廠僅處以罰款的行政處罰,而未及時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,致使涉案工廠連續3年生產、銷售不合格鋼材。12月18日記者獲悉,近日皋蘭縣法院一審以犯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,分別判處原皋蘭縣質量技術監督局局長靳某、副局長董某免予刑事處罰。
  經查,2007年11月,靳某、董某被分別任命為甘肅省皋蘭縣質量技術監督局局長、副局長,靳某主持全局工作,董某分管行政執法、案件審理等工作。二人任職期間,該局在行政執法中發現,皋蘭某焊管廠和張某的鑄造廠存在生產、銷售偽劣產品的行為,但質監局僅在2009、2010、2011年分別對張某、皋蘭某焊管廠負責人謝某(兩人均另案處理)進行了3次行政處罰,分別累計罰款15萬元。另查明,靳某先後收受謝某賄賂款1萬元、張某賄賂款2000元,計1.2萬元用於單位開支。董某先後收受謝某4000元及張某價值500元的購物卡一張,4000元用於公務用車經費。
  皋蘭縣法院審理認為,二被告人在任職期間,不履行工作職責,對轄區內無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並且生產偽劣產品的企業以罰代刑,明知謝某、張某違反國家產品質量法,生產、銷售國家明令淘汰的產品,沒有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及時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,情節嚴重,其行為構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。鑒於二人能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,依法可以從輕處罰,且二人具有悔罪表現,可免予刑事處罰。據此,法院以犯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,分別判處靳某、董某免予刑事處罰。  (原標題:對兩家生產不合格鋼材企業只罰款不移交公安機關立案 皋蘭縣質監局原正副局長雙雙獲罪)
arrow
arrow
    全站熱搜

    ne51nerawi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