西南政法大學校長 付子堂
   付子堂
  關於加強對司法的監督。一要加強對公安刑事偵查活動的法律監督。《決定》提出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,實際上對檢察機關的公訴水平提出了很高的要求。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,要求進一步突出檢察機關以公訴引導和指導刑事偵查的職能。檢察機關應當進一步加強對公安機關刑事偵查活動的監督,特別是對公安機關採取強制措施、強制性偵查措施,以及看守所、拘留所、派出所等日常工作的法律監督。二要進一步突出檢察機關在審判過程中對法院審判活動的法律監督。三要加強對法院判決執行活動的監督。《決定》提出,推動實行審判權和執行權相分離的體制改革試點。《決定》通篇只有一個地方用了“試點”,有六個地方用了“探索”。審執分離體制改革試點,究竟是體內分離還是體外分離?無論如何,檢察機關下一步都要加強對執行活動的法律監督。
  關於檢察官辦案責任制。一是突出檢察官主體地位。二是運用法治思維,客觀地看待檢察業務工作。對因認識分歧導致的錯案,應對檢察官實行職務豁免。要提高檢察官的政治和經濟待遇,進一步增強職業尊嚴,避免人才流失。三是積極將公訴理論運用於檢察工作實際。對雖有爭議但確有證據證明犯罪的案件要大膽提起公訴。四是在起訴中試行辯訴交易制度。  (原標題:加強對公安偵查活動的法律監督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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